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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溪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作者:资溪县人民法院 孙克涛 付越妮  发布时间:2024-08-30 13:37: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资溪法院马头山法庭及时有效处置了一起涉未成年人性骚扰案件。

2024年8月,原告小明(化名)来到某服务场所,在等待服务期间,张三(化名)以触碰小明的隐私部位的方式对其进行猥亵,小明因内心恐惧不敢作声,亦未能制止被告的不法行为。回家后,小明将此事告诉父母,于次日在父母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给予张三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此事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三违背小明的意愿,以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行为侵犯了小明的人格尊严,小明作为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张三有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精神损失。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尊重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法官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张三当即转账履行了赔偿义务,小明撤回对张三的起诉。至此,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责任编辑:吕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