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溪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闫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3年4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闫某酒后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送朋友王某1回家时,与正在掉头的由王某2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闫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处警,依法对闫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100mg/100ml,遂现场告知闫某需对其抽取静脉血液进行酒精检测。闫某乘坐120救护车到达医院后在抽血过程中擅自离开,逃避检查。2023年4月5日晚闫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3年5月10日资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闫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闫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