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县茶叶协会在B县某商铺中购买到A县茶叶协会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正面中间突出使用“A县茶叶”这一地理标志。A县茶叶协会据此认为,该商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销售的茶叶包装上使用该协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分歧】该商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有以下两种分歧:
第一种观点是不存在侵犯该协会的商标权的行为,商铺是正规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商品有正规合法来源,并未有主观侵权的故意,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观点是存在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A县茶叶协会是A县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商标权人,该商标尚在专用权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A县茶叶”是A县地理标志产品,该协会有权禁止他人在非此茶叶产茶区的茶叶包装上标注与该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依法追究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责任。
综上,该商铺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为茶叶,属该协会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故该商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属于侵犯该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